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09號
SLDV,111,除,109,2022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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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林柏丞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8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09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 票 日 期(或到期日) 1 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無記載 5,000,000元 JE0000000 11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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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淡水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