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91號
SLDV,111,重訴,91,2022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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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1號
原 告 蔡馨怡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
被 告 李文明
李秀瓊
李文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 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 轄權;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第2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與訴外人李文豪為論及婚嫁之情侶,原  預計民國109年度辦理結婚,因新冠肺炎疫情且李文豪為前 線消防醫護人員,請休婚假調度困難、人力不足等不可抗力 因素而延辦結婚。嗣李文豪於110年8月因腹部不適住院,住 院期間之9月28日曾傳訊告知原告若其不幸身故,身後所有 財產、商業保險金、公保、撫恤金等,皆要保留給原告,以 利照顧原告未來,其遺願亦為李文豪兄弟姊妹即被告等所知 並允諾會依其意思實現承諾,同意將李文豪名下財產移轉予 被告,而李文豪於110年10月2日病逝後,被告等即開始對原 告百般刁難並在未告知原告之情形下將李文豪位在萬華區之 不動產移轉為被告全體所共有,迄今均未表示要將該不動產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為此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等履行協議 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李文明李秀瓊李文凱之住所地分別位於  臺中市及桃園市,均非本院轄區,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所在 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查被告具狀聲請將本件移 轉管轄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審酌上情,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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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