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原 告 頂級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如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賴以祥律師
蕭佑澎律師
被 告 楊榮發
蔡美華
楊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頂級公司、楊如松提起本件訴訟,各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3,264元、123,848元,經本院以民 國111年1月25日110年度補字第1136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業於同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應 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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