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45號
SLDV,111,訴,445,2022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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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45號
原 告 陳國芬
原告與甲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甲男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及訴訟標的,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次按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 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而法 律關係,乃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 利或義務關係。如為給付之訴,在實體法上須以可以作為請 求權基礎之完全性條文(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法條) 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69 號判決意旨參照) 。
二、經查,原告固然以被告甲男之父為被告甲男(真實姓名詳卷 附對照表)之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惟並未記載被告 甲男另一法定代理人即被告甲男之母姓名、住所,致本件被 告甲男之訴訟能力有欠缺,且未經法定代理人為合法代理; 又原告起訴狀並未記載訴訟標的,前經本院於111年2月9日 以裁定命其補正(見本院卷第46-47頁),迄今均仍未補正 。是本件起訴程序於法不合,爰依首揭法條規定,命原告於 5日內補正被告甲男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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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