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82號
SLDV,111,訴,382,2022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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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82號
原 告 達通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慶峰律師
被 告 康和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 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經查:原告主張兩造前於民國109年5月11日就新壽電腦升級 案成立承攬契約,因被告無故終止該承攬契約,其乃提起本 件訴訟向被告請求其已實際施作然未受領相關款項報酬及因 該契約所失利益。依原告提出兩造間「MS Windows 10 作業 系統升級採購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第17條第2項約 定:「甲乙雙方同意因本合約相關事項發生爭執時,以台灣 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7頁), 足認雙方間就系爭合約書所涉及所衍生之法律關係,已預先 合意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外,觀 諸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 關係,則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 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本件兩造間因系爭合約 書所生之爭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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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和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通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