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87號
SLDV,111,訴,287,2022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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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7號
原 告 楊振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慶堂之繼承人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 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 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16 條第1 項第1款、第2 款、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未表明、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證明文件, 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附件:
㈠、蕭慶堂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姓名暨最新戶籍謄本、有 無拋棄繼承之查詢資料;蕭慶堂之繼承人中如有死亡者,並 補正該名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姓 名暨最新戶籍謄本、有無拋棄繼承之查詢資料(以上謄本記 事欄均勿省略)
㈡、身分為蕭慶堂繼承人之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㈢、被告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務所或營業所、其法定代理人姓名暨住所或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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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