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8號
原 告 宏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瑛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李慧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泰昇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21,
4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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