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7號
SLDV,111,補,77,2022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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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寶達克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呂奕賢律師
上列原告因對梵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同之貨款請求,但未敘明各該公司間之法律關係究竟為何,依
其聲明第1 項至第3 項綜合觀之,應屬不真正連帶。故本院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但書、第77條之
13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3,964,000元,並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40,303元,因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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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達克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梵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