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69號
原 告 祭祀公業陳伯記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
潘俊廷律師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貳仟元(計算式:面積30
㎡* 公告現值80400 元/ ㎡=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貳萬肆仟玖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