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65號
SLDV,111,補,165,2022031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5號
原 告 安利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雅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原請求被
告給付美金4萬9,500元,嗣於民國111年3月15日具狀擴張請求被
告給付美金73萬4,465.2元,依原告具狀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日
即110年12月30日,臺灣銀行當日牌告美金現鈔賣出匯率為新臺
幣(下同)27.95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52萬8,302元(27
.95×734465.2≒00000000,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9萬2,664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9萬2,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1/1頁


參考資料
安利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