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 告 黑德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即黑德爾股份有限公司
之清算人)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莊文玉律師
呂函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84,34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4,4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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