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
債 務 人 謝孟志 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謝幸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伍仟捌佰捌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 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 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 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 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 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 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 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2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 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5,880元【計算式:(7+ 1)×43×20-1,000=5,880);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 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附件:
1.提出債務人11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 法院、股別及案號。
3.聲請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 、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4.提出債務人名下機車車號000-000及BNO-906之行照影本、 車輛目前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或註銷,應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債務人是否有車貸?如有,請陳報車貸數額及 公司名稱。
5.說明債務人尚積欠機車罰單數額,何以未列入債權人清冊 ?如尚未清償完畢,請更正債權人清冊並列出現債權額。 6.債務人應提出自108年12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 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7.提出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 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 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 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08年12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 、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 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 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8.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 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 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 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9.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8年12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 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及提出自108年12 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 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 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10.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 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 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 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11.說明聲請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 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 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2.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並提出第一類建物謄本。如現居地為
承租,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 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13.提出受扶養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09 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另應說明其等目前有無工作,及提出收入證明影本 。
14.提出受扶養義務人家族系統表及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最新勞 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收入證明文件(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最新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其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 ,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 原因。
15.依債務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內,聲請前二年收入加上所 領各項補助合計1,583,170元,惟支出高達2,080,380元, 明顯入不敷出,應說明債務人如何支付超出部分支出金額 並提出證明文件。
16.依債務人所提之士林社新里郵局之存摺內頁影本,說明行 政院每月匯入數筆金額之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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