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
債 務 人 鮑麟德
代 理 人 李晉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 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 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就前項第3 款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 第1 項、第2 項規 定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 出證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 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 6 項、第7 項規定自明。而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 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條 、第46條第3 款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件:
1.陳明債務人現有無工作?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 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勞、健保費各若干元?並提 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自民國108 年8 月起迄 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 文件。
2.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8 年8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3.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該房屋之 所有權人為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土地及建 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 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
4.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 、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 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 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5.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 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 據或轉帳證明)。
6.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7.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 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 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8.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 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 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9.說明倘將來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如何履行更生方案?是否有 保證人願意擔保履行債務?如有,願意擔保還款金額為何?並 請保證人出具保證書。
10.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 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又如債務人先前曾經 法院執行,其執行結果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11.提出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明細表,及說明每月必須支出款項 之必要性及原因。倘若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最近1 年衛 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相符者(111 年度臺北市為22,418元),或未逾該必要生 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 ,均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 12.請就聲請人陳報之民間債務(債權人司成雲)部分,具體詳 細說明債務發生之原因、尚未清償之金額,並提出完整之債 權證明(如執行名義、借貸契約暨金流證明等)。就票據債 權部分,說明簽發票據之日期、金額、原因,當初交付票據 之受款人為何人,並應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另請「重新 製作」完整之債權人清冊到院。
13.請說明債務人名下所有之股票現值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14.債務人自陳名下有機車1部,請說明現目前所在位置?由何人 使用?並提出該汽車之行照及現行市價證明資料。如已報廢 或註銷,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5.如債務人需負擔配偶之扶養費,請說明下列事項或提出下列 資料:
⑴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及配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債務人配偶之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文件(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最 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 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 之正當理由。
⑵提出債務人配偶108至109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⑶說明債務人配偶之實際居住地址、每月收入狀況、是否已退休 、是否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退休金、老年年金、 勞保老年給付等及其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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