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
債 務 人 謝士偉
代 理 人 蔡佑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 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 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就前項第3 款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 第1 項、第2 項規 定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 出證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 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 6 項、第7 項規定自明。而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 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條 、第46條第3 款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件:
⒈提出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 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並具體說明協商成立後 ,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應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及說明)。
⒉目前繫屬中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情形。
⒊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
、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保單借款等 )。
⒋說明債務人名下機車目前所在位置?由何人使用?是否為必要 交通工具?並提出該機車之行照及現行市價證明資料。⒌提出自民國108年12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證 券商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 之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⒍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⒎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金額、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 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⒏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 ,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⒐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8年12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 源(僱主姓名或公司名稱)、實際收入金額(勞、健保費各若 干元並應分別列計),並提出薪資單影本(須由雇主出具)及 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是否領有年 終及三節獎金等。
⒑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其他社會補助或 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等)?若是,其領取週 期為何?是否領取疫情補助款?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 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⒒提出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說明聲請更 生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⒓提出債務人及債務人母親自108年12月起即居住在臺北市之證明 (例如之前之租約)。
⒔提出如有繳納綜合所得稅及其他稅賦之證明文件。 ⒕如債務人需負擔母親之扶養費,請說明下列事項或提出下列資 料:
⑴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債務人母親之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 證明文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 薪資單影本),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 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 ,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⑵提出債務人母親108至109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⑶說明債務人母親之實際居住地址、每月收入狀況、於何時退休
、是否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退休金、老年年金、 勞保老年給付等及其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曾領取1 次請領之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併說明資金流向。⒖提出街口帳戶餘額證明(翻拍或請街口公司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