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51號
抗 告 人 蔡億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蔡尹禎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民國
111年1月7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0年度司拍字第310號裁定提
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未據抗告人預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預納,逾期未預納,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