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1年度家陸許字第2號
聲 請 人 江錦祥
相 對 人 韓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確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大陸地區遼寧省瀋陽巿鐵西區人民法院於西元二○二一年十月十日所為(二0二一)遼0一0六民初一0五二六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韓宇原係夫妻,因感 情破裂,業經大陸地區遼寧省瀋陽巿鐵西區人民法院2021年 10月10日(2021)遼0106民初10526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 大陸地區判決)判准兩造離婚,該判決嗣於西元2021年11月 22日生效,並經遼寧省瀋陽巿瀋陽公證處公證在案,及經財 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爰聲請裁定認可。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 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惟在大陸地區在作 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亦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為執行 名義者,始適用之,此觀諸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第74條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甚明。次按,大陸地區最高 人民法院於民國104年(即西元2015)年6月29日以法釋字第( 2015)13號公布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 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之司法解釋,該解 釋第1 條明定:「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當事人可以根據 本規定,作為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有 關法院民事判決。從而,依前開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之司法解釋,於我國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既可向大陸地區人 民法院申請認可,則依首揭規定,在大陸地區人民法院作成 之民事確定裁判,自得聲請我國法院裁定認可。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系爭大陸地 區民事判決書、遼寧省瀋陽巿瀋陽公證處公證書、財團法人 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為證,堪信真正。該離婚事件雖由大 陸地區遼寧省瀋陽巿鐵西區人民法院受理,然未違背臺灣地 區有關離婚事件專屬管轄之規定;且判決予以離婚之理由, 即「婚姻關係之存續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原告(即相對人 韓宇)與被告(即聲請人江錦祥)結婚後,被告即回臺灣生
活,雙方婚後實際共同生活時間較短,沒有建立真正夫妻感 情,長期分居導致婚姻關係難以維繫,原告起訴離婚,被告 亦表示同意,故可認定兩造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兩造 解除婚姻關係」,核與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難以維 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亦無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 風俗之情形。從而,聲請人聲請認可該確定之民事判決,洵 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家事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