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楊晉佳律師
李冠璋律師
相 對 人 宇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婁成福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7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聲
請人即第三人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7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之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 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 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 別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於非訟 事件準用 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受林明科委任為訴訟代理人,對宇馥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返還租金訴訟,聲請人因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命查報宇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已選任清算人,故聲請 人實有閱覽相對人呈報清算人卷宗,以查明相關事實之必要 ,爰聲請准予閱覽本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開 庭通知書,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就本件呈報清算人事件有法 律上之利害關係,則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即屬相符,應 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