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王柏勝
王泓鈞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季德慧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又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 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27 條第 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家事事件而認無管 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王培杰於民國110年12月31日死亡,死亡時 之住所為「新北市○○區○○里000鄰○○街00巷00號三樓」,此 有所附戶籍謄本一紙在卷可稽。揆之上開說明,就本件陳報 遺產清冊事件之有管轄權之法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 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陳報,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