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3042號
SLDV,111,司票,3042,2022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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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042號
聲 請 人 王臺鳳
相 對 人 徐惠卿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且此規定,為非訟事件所準用,非訟事件法第5條 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7 紙,准許強制執行。然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未記載 付款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 票地為付款地。惟本件之發票地在臺北市松山區,依前開法 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1年度司票字第00304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1 109年1月13日 210,000元 109年2月6日 TH0000000 2 109年1月13日 250,000元 109年1月17日 TH0000000 3 109年1月13日 700,000元 109年1月22日 TH0000000 4 109年1月20日 1,428,000元 109年2月8日 TH0000000 5 109年3月26日 176,120元 109年4月10日 TH0000000 6 109年4月12日 254,508元 109年4月24日 TH0000000 7 109年4月12日 210,000元 109年5月20日 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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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