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2874號
SLDV,111,司票,2874,202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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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874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簡廷益
相 對 人 羅浮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銘梓

相 對 人 羅浮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又中
相 對 人 堡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胡品琪

相 對 人 陳士璿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 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二、經查,本件聲請,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發票 日起至到期日前1日止之利息,聲請人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 制執行,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002874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001 110年2月24日 29,940,000元 12,620,000元 111年2月26日 11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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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羅浮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堡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羅浮宮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