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841號
聲 請 人 沈良茜
相 對 人 A 0 1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兼法定代理
人 A 0 2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如附錄對照表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 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二、經查,本件聲請,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發票 日起至到期日前1日止之利息,聲請人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 制執行,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001841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001 108年11月27日 332,000元 109年11月26日 109年11月26日 TH0000000 002 105年9月24日 180,000元 106年9月24日 106年9月24日 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