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監宣字第4號
聲 請 人 王桂芬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
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詳細釋明聲請人王桂芬是因為何事情而有選任特別代理
人之必要?如是因分割遺產,請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
表、「遺產稅繳稅證明書」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
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㈡請提出不影響受監護宣告人王桂芳應繼分之遺產分割協議
書。如受監護宣告人分割所得遺產少於應繼分,則請釋明
①原因為何?②有無進行補償?另請於遺產分割協議書上載
明,願意負擔扶養、照顧受監護宣告人之責。
㈢請提出關係人黃振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戶籍謄本、願任同意書。
㈣請釋明受監護宣告人有無其他有意願且可擔任其特別代理
人之親人(如伯、叔、姑、舅、姨等)?如有,請陳報其
最新戶籍謄本、願任同意書。
㈤請提出受監護宣告人王桂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