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監宣字第1號
聲 請 人 余信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㈠陳明本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是否係為辦理「分割」被繼
承人余金雄之遺產?
㈡請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包含一、二、三、四順位繼
承人,應填寫姓名及存歿情形,如無,應記載無)。
㈢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稅繳稅證明書」或「遺產稅免稅證
明書」或「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㈣因臺端提出之特別代理人人選白萬得為繼承人余淑華之配偶
,本院認有利害關係。請另提出特別代理人人選,陳明其適
任特別代理人之理由,並請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
勿省略) 及其願意擔任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正本。
㈤請提出不影響受監護宣告之人余何素蝦應繼分之遺產分割協
議書。(應由全體繼承人、特別代理人人選簽章) 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