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11年度,3號
SLDV,111,司消債聲,3,2022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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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燕鴻

上列債務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以一○八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三十九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延長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六年九月止,更生方案所定第十九期給付應延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履行,其次各期之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尚須做兩次心導管,醫療費用高達八萬 多元,導致入不敷出,暫時無法履行更生方案,爰聲請本院 自111年4月起再裁定延長履行期限1年等語。三、查本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9 年4月27日以108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9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其中更生方案 內容以每1 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債務 人自109 年7月15日開始履行,至12月已履行18期,有各債 權人陳報狀及電詢債務人之紀錄在卷可稽。又本院於110年 度司消債聲字第34號業因債務人搬家准許延長履行3個月, 本件因債務人冠狀動脈等疾病,有汐止國泰綜合醫院診斷證 明書乙紙在卷可稽,可認為有不可歸責於已之事由致履行有 困難,足堪採信。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再裁定延長本件更 生方案1年,應予准許,自第19期給付准於112 年4月15日開 始履行。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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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