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39號
SLDV,111,司拍,39,202203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聲 請 人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二法人之
共同代理人 黃欣欣律師
相 對 人 昭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船舶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 明文。又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 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亦有明文。另海商法第5 條規 定:「海商事件本法無規定者,適用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 規定。」,是關於船舶抵押權之實施,自亦有上開規定之適 用。查如附表所示之4 艘船舶(下稱系爭4 艘船舶)編號1  、2 、4 船舶停泊在臺北港北堤碼頭,另編號3 船舶停泊在 臺北港北九碼頭,有交通部航港局111 年3 月9 日航北字第 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是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合先 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與相對人簽署「第三座液化天然氣 接收站建港及圍堤造地新建工程」契約(下稱系爭工程契約  ),並依系爭工程契約規定先行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 1億4,000萬元之預付款,相對人則應於其後所得領取之各期 估驗計價款下將預付款金額比例扣還聲請人,並以系爭4 艘 船舶依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52.94%及皇昌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47.06%之抵押權比例,為聲請人設定1億4,000萬元之 抵押權,以擔保聲請人所支付工程預付款還款,系爭4 艘船 舶並依法登記在案。迺相對人竟於工程尚未完成之際,即主 動撤離工地,經催告仍拒絕復工,聲請人遂於民國110 年8  月20日發函終止系爭工程契約。截至同年10月,相對人尚有 1億2,061萬9,986 元預付款未歸還聲請人,雖經聲請人催告 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工



程契約、船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船舶登記證書4 份、泛亞 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8 月20日亞發總工字第000000 0000號終止契約函及111 年1 月17亞發總工字第0000000000 號請求預付款函、昭伸自有船舶抵押清冊、船舶登記簿謄本 4 份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現存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表示聲 請人不當終止合約、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為0 元而無拍 賣實益、且對聲請人尚有4 億餘元之債權等情,異議聲請人 聲請拍賣抵押物,洵屬無據,應予駁回等語。惟系爭工程契 約是否不當之終止、拍賣有無實益及是否有債權得以抵銷等 事項,皆非本件拍賣抵押物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是本院審酌 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
         
附表:
編號 船名 種類 船舶號數 國籍 船籍港 總噸位 淨噸位 1 昭伸11號 受泥船 016046 中華民國 臺北港 392噸 117噸 2 昭伸13號 受泥船 016077 中華民國 臺北港 392噸 117噸 3 昭伸15號 受泥船 016075 中華民國 臺北港 392噸 117噸 4 昭伸17號 受泥船 016076 中華民國 臺北港 392噸 117噸

1/1頁


參考資料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昭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