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聲請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他字,111年度,8號
SLDV,111,司家他,8,2022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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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他字第8號
聲 請 人 莊嘉廷

相 對 人 莊廖春香
莊斌
莊健
莊慧吟
莊慧君


上列當事人,聲請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莊嘉廷應向本院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莊嘉廷向本院對相對人莊廖春香莊斌莊健莊慧吟莊慧君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09 年度家親 聲字第77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9年度 家救字第10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 納訴訟費用。嗣本案經本院裁定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再抗告,並均經本院以109 年度家 親聲抗字第64號裁定抗告、再抗告駁回,抗告及再抗告程序 費用由抗告人、再抗告人即本件聲請人負擔並確定在案。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給付扶養費為因財產權關係為 聲請之非訟事件,而聲請人係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之男性 ,現年85歲,依內政部製作之106 年度簡易生命表所示,臺 北市85歲之男性平均餘命尚有7.4年。又參酌本件聲請人聲 明請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664,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程序費2,000 元。又聲 請人不服第一審、第二審之裁定提起抗告、再抗告部分,各 應徵收程序費用1,000 元,是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 程序費用共計為4,000 元,是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程序費用 4,000元。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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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