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他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陳燿昆
相 對 人 陳添丁
陳薏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燿昆應向本院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陳燿昆向本院對相對人陳添丁、陳薏琪請求給 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10 年度家親聲字第363號),並向本 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0 年度家救字第114號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本案經 本院裁定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並確定在案。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給付扶養費為因財產權關係為 聲請之非訟事件,而聲請人係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之男性 ,現年66歲,依內政部製作之106 年度簡易生命表所示,臺 北市66歲之男性平均餘命尚有19.48年。再依家事事件法第9 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後段規 定,應以10年計算。又參酌本件聲請人聲明請求,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36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 第13條規定,應徵程序費2,000 元。是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 聲請程序費用2,000 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