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6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8,8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364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2488元 何娟 自民國111年03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22%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何娟於民國107年03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3月13日起至民國114年03月13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
3月24日止累計408,827元正未給付,其中402,488元為本金
;5,406元為利息;93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
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
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