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584號
SLDV,111,司促,3584,202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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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5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楊鎮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新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432元,及其中新臺幣41,3
45元,自民國96年7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3,577元,及其中新臺幣186
,937元,自民國96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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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