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549號
SLDV,111,司促,3549,202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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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5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中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963元,及其中新臺幣5,00
0元,自民國109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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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