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394號
SLDV,111,司促,3394,2022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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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3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采潔即林彥莙林湘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41,1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339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5882元 林采潔即林彥莙林湘嵐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1年03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 002 新臺幣191133元 林采潔即林彥莙林湘嵐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1年03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990% 003 新臺幣268150元 林采潔即林彥莙林湘嵐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1年03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990%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林采潔即林彥莙林湘嵐於民國104年07月16日向
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
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10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1年03月13日
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196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00元。已結
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
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
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
)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
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
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
: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緣相對人林采潔即林彥
莙即林湘嵐於民國105年11月08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0
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1年03月13日止未受償之利
息12362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7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
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
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
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
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
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
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
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B6=C5=C5v=C3=D2=A9=FA=A4=E5=A5=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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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