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393號
SLDV,111,司促,3393,202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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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3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孟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0,4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339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3009元 蘇孟麗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1年03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990% 002 新臺幣173221元 蘇孟麗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1年03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990%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蘇孟麗於民國103年09月05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10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1年03月02日止未受償
之利息3485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7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
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
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
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
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
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為請求
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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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