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389號
SLDV,111,司促,3389,2022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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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3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尤至達即尤智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參佰壹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338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1809元 尤至達即尤智正 自民國98年1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880%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尤至達即尤智正於民國96年09月11日向聲請人申辦
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手續費5
680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823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
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至感德便。釋明文件:=B6=C5=C5v=C3=D2=A9=FA=A4=E5=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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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