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385號
SLDV,111,司促,3385,2022032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3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汪虹秀即汪淑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零玖佰貳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338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0869元 汪虹秀即汪淑如 自民國111年0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109449元 汪虹秀即汪淑如 自民國111年0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汪虹秀於86年05月2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270,926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
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釋明文件:=A5=D3=BD=D0=AE=D1
=A1B=AC=F9=A9w=AE=D1=A1B=B1b=B0=C8=A9=FA=B2=D3=A1B=A
4==E1=C4y=C1=C3=A5=BB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