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319號
SLDV,111,司促,3319,2022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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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3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明佑
蔡家維

葉紹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陸仟玖佰玖拾參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6993元 葉紹君蔡明佑蔡家維 自民國110年09月01日起 自民國113年03月03日止 年息0.9% 001 新臺幣536993元 葉紹君蔡明佑蔡家維 自民國111年03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6993元 葉紹君蔡明佑蔡家維 自民國110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一)、緣債務人蔡明佑於民國105年間至民
國108年間邀同債務人蔡家維葉紹君為連帶保證人向聲
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57
萬7,724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
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
分9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二)、詎債務人蔡明佑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
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53萬6,993元整及如附表所載
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蔡家維葉紹君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
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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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