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100號
SLDV,111,司促,3100,2022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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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1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何信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浩瑋律師即張明發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浩瑋律師即張明發之遺產管理人 發支付命令,經查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債務人呂浩瑋律師 (即張明發之遺產管理人)之事務所設於桃園市中壢區,此有 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資料附卷可稽。因呂浩瑋律師事務所設 址地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 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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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