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986號
SLDV,111,司促,2986,2022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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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程敏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肆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零參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公司於民國(下同)89年5月1日受華信商業銀行
份有限公司移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並有
89年4月25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一二六號函核准
在案;又聲請人分別於92年1月3日(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變
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及95年11月13日(安信信用卡
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變
更公司名稱;另95年8月4日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原名台北
區中小企業銀行)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永豐
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永豐信用卡股份
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
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JCB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
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11,640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
10,399元整(已到期之本金10,399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
0元),應自111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1,148元、違約金雜費計9
3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
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釋明文件:=ABH=A5=CE=A5d=A5=
D3=BD=D0=AE=D1=A1B=B1b=B3=E6=B5=A5=A4=E5=A5=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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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