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907號
SLDV,111,司促,2907,2022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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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延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政霆葉星蘭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葉星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
2,787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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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