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碩夫即許清海之繼承人
許偉信即許清海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清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73,441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8月28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