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741號
SLDV,111,司促,2741,2022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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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聖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貳拾陸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10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9,22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
000000000。釋明文件:=A4=ED=B6O=B3]=B3=C6=B2M=B3=E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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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