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657號
SLDV,111,司促,2657,2022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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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桂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肆仟陸佰玖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265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5808元 彭桂蓉 自民國111年03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39888元 彭桂蓉 自民國111年03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9%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08104元 彭桂蓉 自民國111年03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8%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彭桂蓉於民國108年07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7月16日起至民國117年08月1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1年03月01日止累計121,899元正未給付,其中105,808元為
本金;15,998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彭桂蓉於民國109年04月16日
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4月16日起至民
國117年08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
0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3月01日止累計161,222元正未給付,
其中139,888元為本金;21,24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彭桂蓉於民
國108年0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
年01月16日起至民國117年08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11.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3月01日止累計1
21,571元正未給付,其中108,104元為本金;13,374元為利
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
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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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