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457號
SLDV,111,司促,2457,2022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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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婷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學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214,859元,及自民國110年
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4計算之利息,
暨自110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
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36,123元,及自民國110年
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4計算之利息,
暨自110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
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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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