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宋大偉
謝玉英
丁紹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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