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31號
原 告 AAR International, Inc.
法定代理人 Dany Kleiman
訴訟代理人 施汝憬律師
陳以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萃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授權金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
金17萬1,000元,依原告具狀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日即民國110年
10月5日,臺灣銀行當日牌告美金現鈔賣出匯率為新臺幣(下同)2
8.155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81萬4,505元(28.155×17100
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71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8,2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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