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10年度,11號
SLDV,110,破,11,202203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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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林建宏律師即官邸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官邸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宣告破產終
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終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破產財團現存資產僅剩餘新臺幣(下同 )63,711元,扣除破產管理人相關報酬及財團其他費用後, 應已無剩餘之可能,故依破產法第148條聲請以裁定宣告破 產終止等語。
二、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 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  左列各款,為財團費用:一、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 所生之費用。二、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 。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破產法第148條、第95條定有明 文。
三、經查:
 ㈠破產人官邸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破產人)聲請破產時, 雖陳稱破產人尚有殘值為787,297元之動產等語(見本院卷 一第366頁),且該等動產嗣經估價,價值有1,111,800元, 有中華徵信所出具之估價報告可參(見本院卷一第424至433 頁)。然依照上開估價報告,破產人所稱動產均係飯店經營 所使用之機器及生財設備(見本院卷一第428頁)。而破產 人與第三人盤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盤基公司)於民國 110年8月23日就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8號返還租賃物事件 成立和解,約定破產人應於110年11月30日前將臺北市○○區○ ○路000號1樓後半區至6樓、地下3樓、地下5樓房屋及停車位 、同路110巷9號、11號、13號1、2樓房屋騰空或以現狀返還 予盤基公司,嗣破產人即於110年11月30日將上開房屋以現 狀返還於盤基公司,留存在房屋內之動產均拋棄所有權,由 盤基公司處置等情,有上開和解筆錄及破產人與盤基公司間 之點交證明書存卷可按(見本院卷一第64至66頁),則於本 院於110年12月22日宣告破產人破產前,破產人即將上開動 產於110年11月30日連同向盤基公司所租房屋一併交付盤基 公司,該等動產自非屬於破產財團之一部。
 ㈡依破產管理人編製之破產財團資產表,破產財團現存資產尚 有存款3,557元及國稅局留抵稅額60,154元,合計63,711元 (見本院卷二第112至114頁)。然破產管理人為處理本件破



產事務,業已編列破產財團資產表、代理破產人閱覽本院11 0年度士簡字第1036號卷宗,並出席本院於111年2月11日召 開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倘本件續行破產程序,破產管理人 尚需出席數次債權人會議、編造債權表、就破產財團財產變 價、製作分配表進行分配,並提出分配報告。而依臺北律師 公會章程第29條所定該會會員收受酬金之參考標準,該會會 員到法院抄印文件每次報酬12,000元以下、出具各審書狀每 件報酬50,000元以下、出庭費則係每次20,000元以下,破產 財團現存財產已不敷支應破產管理人辦理完畢上開事務之費 用。況破產財團現存資產大部分為國稅局留抵稅額,而申報 退還留抵稅額,尚須檢附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 書及相關書表、留抵稅額產生原因說明書及相關帳證資料( 含總分類帳、日記簿、進銷存明細帳、進銷項交易合約書、 貨品簽收紀錄及收付款證明文件等)、決、清算前後之財產 目錄、存貨、資產處理情形或存放地點說明書等文件,如無 法負協力義務提出核課期間內之帳簿及各項會計憑證,致無 法查明者,將不予退還等情,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文附卷 可考(見本院卷一第388至389頁),可見留抵稅額非得直接 向稅捐機關領取,尚需整理、備具留抵稅額發生期間內之相 關帳證資料及相關申請文件,經審核後方能退還。則為申請 退還上開留抵稅額,聘用會計人員整理相關會計憑證、填具 申請文件所生之報酬,為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 費用,亦應計入破產財團費用。
 ㈢本件破產財團現存財產僅63,711元,顯不足支應上開破產管 理人之報酬及申報退還留抵稅額之費用。如繼續進行破產程 序,無異徒增破產程序及費用之浪費,且無益於債務人及債 權人,不能達成破產制度使多數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目的。準 此,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依破產法第 148條規定,宣告破產終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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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盤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官邸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