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92號
債 務 人 梁智盛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
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
達費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並扣除
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4,160元【計算式:〔(7+1)×43×15〕-1,000=4,160】,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