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
原 告 劉福源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劉建良
被 告 劉福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劉福泰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應按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三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故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兩造與被繼承人劉福泰為手足,於民國109年10 月21日劉福泰死亡後,為其遺產之全體繼承人,法定應繼分 各三分之一。又劉福泰死亡時遺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下稱 系爭遺產),另由原告劉建良在繼承開始後,為其償還溢領 之租金補助款新臺幣(下同)8,129元,及由原告劉福源為其 支付喪葬費8萬5,000元,均應作為遺產管理費用先受分配。 茲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為此依民法第1164條規 定訴請裁判分割,並聲明:劉福泰所留遺產中,應優先分配 予劉建良8,129元、劉福源8萬5,000元,所餘再按價值分配 為兩造各自所有。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 64條分別明定。又「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 ,由遺產中支付之」,同法第1150條前段亦有明文,經查: ㈠原告主張:兩造與劉福泰為手足,於109年10月21日劉福泰死 亡後,為其遺產之全體繼承人,法定應繼分各三分之一等情 ,業據提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 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等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7、19、6 7、69、73、75、77頁),堪認為實。又劉福泰之遺產既未經 兩造協議分割,亦查無具有依法律規定或契約訂定而不得分
割之情形,故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前段規定訴請裁判分割, 自屬有據。
㈡原告主張:劉建良在繼承開始後,為劉福泰償還溢領之租金 補助款8,129元,劉福源則支付喪葬費8萬5,000元等情,有 國寶龍巖電子發票證明聯、治喪費用表、臺北市政府都市發 展局函等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1、22-1、22-2、23、24頁) ,可認屬實,核屬遺產管理費用,自應由原告自遺產中先受 分配,為此將附表編號1所示存款中之8,129元先分配為劉建 良單獨所有,再將其中之8萬5,000元分配為劉福源單獨所有 。
五、兩造繼承系爭遺產而為公同共有,且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 ,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依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 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為之,如以原物為分配時,共有人有 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則得以金錢補償之 ,另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 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又裁判分割共有物為形式之形成訴 訟,本質上為非訟事件,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 裁量之權,並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 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本院審酌系爭遺產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存款之餘額、編號2 、3所示存款及編號4至40所示股份,性質上均為可分,且具 有高度之流動性與等價性,自應按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配為 各自所有,始為允妥。
六、本件裁判分割遺產為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 ,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 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 束,且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雖為有 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仍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由兩造 按應繼分比例分割,方為公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躍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決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辛旻熹
附表:被繼承人劉福泰之遺產
編號 財產內容 數量/金額 分割方法 1 台北金南郵局郵政儲金 96,220元 其中8,129元應先分配為原告劉建良所有,再將其中8萬5,000元分配為原告劉福源所有,其餘由兩造按各三分之一比例分配。 2 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 存款 1,792元 編號2至40所示財產,均由兩造按各三分之一比例分配為各自所有。 3 國泰世華銀行台北分行 存款 13,444元 4 味王股份 85股 5 泰山股份 8股 6 聯華股份 365股 7 國喬股份 20股 8 中興紡織 676股 9 新纖股份 140股 10 東和股份 205股 11 嘉裕股份 316股 12 歌林股份 75股 13 東鹼股份 15股 14 中纖股份 46股 15 厚生股份 589股 16 旺宏股份 37股 17 寶建股份 235股 18 寶祥實業股份 595股 19 彰銀股份 13股 20 永豐金股份 265股 21 大鋼股份 465股 22 台火股份 99股 23 巨大股份 177股 24 友力股份 1,681股 25 名佳利股份 76股 26 立益股份 246股 27 永豐餘股份 43股 28 國建股份 172股 29 國揚股份 9股 30 萬企股份 196股 31 泰山股份 40股 32 聯華股份 320股 33 東和股份 514股 34 東鹼股份 56股 35 東聯股份 80股 36 永豐餘股份 429股 37 厚生股份 48股 38 國揚股份 97股 39 萬企股份 232股 40 永豐金股份 238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