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國貿字,110年度,4號
SLDV,110,國貿,4,202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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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國貿字第4號
原 告 Beckman Coulter, Inc.


法定代理人 Anne M. Murphy

訴訟代理人 牛豫燕律師
莊郁沁律師
趙均豪律師
被 告 冷泉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國銧
訴訟代理人 林哲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 理 由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因兩造欲於原宣判期日後之民國111年3月31日成立訴訟外和解,為免再開辯論徒增程序繁複,並節省司法資源,應認本件待屆期確認被告履行之情形後,再予宣判,而得認有變更、延展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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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冷泉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