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32號
原 告 李蔡桂蘭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陳秋真
被 告 鄭明珠
訴訟代理人 郭佩琳
被 告 郭奇旺
郭德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仍有事實尚 待釐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