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396號
SLDV,107,重訴,396,20220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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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尚德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游勝勳
李志杰
黃文惠
李黃省
黃明楷
李志強
顧樹安
甘畢莉
參 加 人 甘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
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31,586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 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提起第二審上訴, 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次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之2條定有 明文。是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 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而應為選擇,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其中最高者定之(最高 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參照)。再按因定期給付或 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 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 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就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主張:(



一)租金請求部分:應按月以附表一各編號「土地登記面積 」欄乘以「房屋占有土地面積比例」欄,乘以各該土地當年 度申報地價年息10%除以12計算之金額,核定各被告自102年 4月1日起至附表所示各編號房屋得使用期限止之每月租金數 額。各被告並應各給付上開月租金,其中107年4月1日以前 各期部分,並各給付如附表一各編號「利息一」及「利息二 」欄所計算之利息;(二)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請求部分:各 被告應各給付附表一各編號「被告應給付之金額」欄所示之 金額,暨「利息一」及「利息二」欄所計算之利息,並自10 7年4月1日起至返還附表一各編號「占有土地地號」欄土地 之日止,按月各給付原告就各編號「土地登記面積」欄乘以 「房屋占有土地面積比例」欄,乘以各該土地當年度申報地 價年息10%除以12計算之金額。上訴聲明:1、黃明楷、甘畢 莉部分:先位聲明請求核定及給付租金如上述主張(一)所示 ,備位聲明請求給付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如上述(二)所示; 2、其他被告部分:先位聲明請求給付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 如(二)所示,備位聲明請求核定及給付租金如上述(一)所示 。
三、查上訴人先位聲明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8,751,001元,備位聲明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 )為7,214,112元(計算式如附表二上訴利益計算欄所示, 均四捨五入至個位數)。又備位之訴因與先位之訴互相競合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價額較高之先位之訴定之。從 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751,001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31,5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又上訴人即原告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 ,併依法裁定命補正之。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一: 編號 房屋事實上處分權人 房屋門牌(臺北巿○○區○○街0段) 占有土地地號(臺北巿○○區○○段0○段) 土地登記面積(平方公尺)(A) 房屋占有土地面積比例(B) 原告持有 土地應有部分 申報地價(元/平方公尺)(C) 年息(D) 占有期間 (E) 被上人訴應給付之金額(計算式:A×B×C×D×E,E換算為年)(新臺幣) 利息一(按起訴狀請求金額計算之利息) 利息二 (按108/12/13庭呈民事準備書(二)狀擴張請求金額計算之利息) 1 游勝勳 000號1樓 000 170 1/8 3/8 31,478.0 10% 102/4/1- 104/12/31 183,950 (本金300916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即107/7/13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金83095元)自108/12/14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42,353.0 10% 105/1/1- 106/12/31 180,000 37,762.0 10% 107/1/1- 107/3/31 20,061 小計 384,011 2 李志杰 000號2樓之1 000 170 1/8 3/8 31,478.0 10% 102/4/1- 104/12/31 183,950 (本金300916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即107/7/11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金83095元)自108/12/14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42,353.0 10% 105/1/1- 106/12/31 180,000 37,762.0 10% 107/1/1- 107/3/31 20,061 小計 384,011 3 黃文惠 000號4樓之1 000 170 1/8 3/8 31,478.0 10% 102/4/1- 104/12/31 183,950 (本金300916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即107/7/11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金83095元)自108/12/14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42,353.0 10% 105/1/1- 106/12/31 180,000 37,762.0 10% 107/1/1- 107/3/31 20,061 小計 384,011 4 李黃省 000巷2弄16號1樓 000 172 1/8 4/8 31,484.0 10% 102/4/1- 104/12/31 186,149 (本金388651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即107/7/9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無 42,371.2 10% 105/1/1- 106/12/31 182,196 37,778.0 10% 107/1/1- 107/3/31 20,306 小計 388,651 5 黃明楷 000號4樓 000 172 1/8 4/8 31,484.0 10% 102/4/1- 104/12/31 186,149 (本金388651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即107/7/9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無 42,371.2 10% 105/1/1- 106/12/31 182,196 37,778.0 10% 107/1/1- 107/3/31 20,306 小計 388,651 6 李志強 000號4樓之1 000 172 1/8 4/8 31,484.0 10% 102/4/1- 104/12/31 186,149 (本金388651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即107/7/11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無 42,371.2 10% 105/1/1- 106/12/31 182,196 37,778.0 10% 107/1/1- 107/3/31 20,306 小計 388,651 7 顧樹安 000號4樓 000 168 1/8 1/8 31,514.4 10% 102/4/1- 104/12/31 181,996 (本金380216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即107/7/9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無 42,463.2 10% 105/1/1- 106/12/31 178,345 37,857.0 10% 107/1/1- 107/3/31 19,875 小計 380,216 8 甘畢莉 000號4樓 000 170 1/8 3/8 31,478.0 10% 102/4/1- 104/12/31 183,950 (本金384011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即107/7/11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無 42,353.0 10% 105/1/1- 106/12/31 180,000 37,762.0 10% 107/1/1- 107/3/31 20,061 小計 384,011
附表二: 編號 房屋事實上處分權人 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10年計算其存續期間(民事訴訟法第77之10) 上訴利益計算 1 游勝勳 170×1/8×37,762×10%×10=802,443 先位聲明部分: 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部分,以10年計算之價額,共6,441,450元【(802,443×4)+(812,227×3)+794,997】+編號1.2.3.4.6.7被上訴人應各給付上訴人附表一「被上訴人應給付金額欄」之金額,共2,309,551元【(384,011×3)+(388,651×2)+380,216】。總計8,751,001元 備位聲明部分: 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部分,以10年計算之價額,共6,441,450元【(802,443×4)+(812,227×3)+794,997】+編號5.8被上訴人應各給付上訴人附表一「被上訴人應給付金額欄」之金額,共772,662元(388,651+384,011),總計7,214,112元 2 李志杰 170×1/8×37,762×10%×10=802,443 3 黃文惠 170×1/8×37,762×10%×10=802,443 4 李黃省 172×1/8×37,778×10%×10=812,227 5 黃明楷 172×1/8×37,778×10%×10=812,227 6 李志強 172×1/8×37,778×10%×10=812,227 7 顧樹安 168×1/8×37,857×10%×10=794,997 8 甘畢莉 170×1/8×37,762×10%×10=80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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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